課程介紹
1.本課程將探討我國保險制度之內涵,授課內容以保險法為主軸,詳細分析說明我國保險法等相關規定暨運用。
2.本課程以講授方式為主,惟授課過程中亦輔以實例、判決演練探討,並由同學分組分析與上台報告所指定之判決內容,修課同學並應積極參與課程之進行。
教科書:
1.江朝國,《保險法基礎理論》,瑞興書局。
2.林群弼,《保險法論(增訂三版)》,三民書局。
3.劉宗榮,《新保險法—保險契約的理論與實務(第二版)》,翰蘆書局。
4.江朝國,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,元照出版有限公司。
5.葉啟洲,《保險法實例研習》,元照出版有限公司。
6.汪信君、廖世昌,《保險法理論與實務》,元照出版有限公司。

(請尊重智慧財產權,不得非法影印教師指定之教科書籍)
教學進度:

修課同學應依下列進度主題,於課前事先預習所選定教科書之對應內容,以及閱讀所列補充參考資料。

1. 02/24 課程介紹

2. 03/03 保險基本概念(保險的起源、意義,保險制度之目的)【判決摘要抽籤】
[補充資料]釋字568號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

3. 03/10 保險的種類【繳交判決摘要】

4. 03/17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性質、保險利益之意義與必要性
Case 1:最高法院97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(要式?要物?)

5. 03/24保險利益之意義與必要性


6. 03/31 保險利益應存在之主體、保險利益應存在之時點、保險利益之內容 【發放實例演練作業】

Case 2: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362號判決(保險利益內容)
 

7. 04/07  法律意見撰寫訓練


8. 04/14【實例演練討論】保險契約:訂立主體(當事人、關係人)[繳交法律意見]
Case 3: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(受益人)

 

9. 04/21保險契約:訂立主體(輔助人)
Case 4-1: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9號判決

Case 4-2台灣高等法院100年保險上字第35號判決(業務員)

10. 04/28 保險契約:成立要件
Case 5:最高法院70台上字第2818號判決(要式?要物?)[補充資料: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

11. 05/05保險契約:效力、要保人之告知義務(理論基礎、據實說明義務)

12. 05/12保險契約:效力、要保人之告知義務(理論基礎、據實說明義務)
Case 6: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53號判例(繳交保費後拒保)
Case 7-1: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、

Case 7-2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(最大善意契約)
Case 8: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24號判決(違反據實說明義務)

13. 05/19要保人之告知義務(危險增加通知義務、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)

14. 05/26保險人之權利、保險契約之復效、保險人之義務

15. 06/02複保險與再保險
[補充資料]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575號判決、76年台上字字1166號判例
Case 9: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 [補充資料: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76](複保險於人身保險之適用)
Case 10: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060號案決(再保險與保險代位)

16. 06/09 保險人之代位權
[補充資料]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53號判決

 

17. 06/17 課程總結

18. 06/23 《期末考》

 

本課程不開放報名